第458章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确立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弱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这种人身权利,仅限于人身,不包括财产权、名誉权等。

  也就是说,他人辱骂、侮辱、诽谤等,是不可以执行无限防卫权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个人安全的情况下将小偷打死。

  这些都不属于无限防卫权。

  无限防卫权保护的……

  仅限于人身安全。

  而这个案子里……

  伴娘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点,从无限防卫权的历史来看,这项公民权利由来已久。”

  “在古代,无限防卫权最初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设置的。”

  “古罗马制定的《十二铜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认为是合法的。”

  “我国《周礼·秋官·朝士》规定: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即在军、乡、邑及人家进行盗窃、杀人者,将他杀死不算犯罪。”

  “《唐律疏议》也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应该处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将来人杀死者,主人无罪。”

  再接着。

  张玮继续阐述己方辩护观点,这些资料都是秦牧准备的。

  涉及了古今立法的基本原则。

  自古以来。

  便有无限防卫权。

  古代的时候,对于犯罪者,任何人都可以行侠仗义,将其击毙,并且官府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初从财产……

  逐渐演变到了如今对人身安全的保护。

  “文明在演变,从财产到人身安全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

  “但是……”

  张玮昂首挺胸,望着公诉人,沉声道:“但在如今,无限防卫权却沦为了一纸空文!”

  “一项写在了刑法里,应当有效的法律条文,却很少用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已名存实亡!”

  “回想近二十年来的司法案例,大部分类似的案件,皆被判处为防卫过当。”

  “最著名的便是邓玉娇案,当时的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张玮再次深吸了一口气。

  抬出了十余年前的一个著名案子。

  邓玉娇,系某洗浴中心的员工。

  有一天,她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两人的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

  结果被检察院以防卫过当,依法起诉。

  针对这个案子,邓玉娇的辩护律师同样围绕无限防卫权,对其展开积极辩护。

  始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无限防卫,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结果……

  当地的法庭,对此案审理之后。

  却依旧做出了防卫过当的宣判。

  依旧判处邓玉娇有罪,却加上了各种减刑、从轻判处的情节,判定免予处罚。

  这个案子。

  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大的影响。

  对随后十几年的社会风气,也有着极为恶劣的影响。

  导致许多人面对不法侵害……

  不敢还击。

  比如说别人打了张三一个耳光,可张三却不敢还手。

  因为打赢了,属于打架斗殴,双方拘留,且需要赔偿对方医药费。

  打输了,自己还要再挨一顿揍,对方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很明显的不敢防卫。

  面对暴力犯罪的时候……

  更多人选择的都是忍气吞声,生怕一拳把对方打死了,还要反过来跪着求他别死。

  邓玉娇的案子,就是明显的判例。

  明明可以判处正当行使无限防卫权,判决无罪,却依旧判处了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处罚。

  “无限防卫权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为了保护他人人身权利,绝不能流于表面。”

  “因此我希望……”

  最后。

  张玮花了二十分钟时间,陈述完了己方观点。

  退回了律师席。

  而在旁听席。

  刘梅等妇女们则是满脸懵逼,仿佛听天书一般。

  刚才张玮所说的辩护意见……

  她们一个字都没听懂。

  好像还扯到了另一个案子。

  “这个律师是不是跑题了?说了那么多,无限防卫权到底是个啥?”

  “我不管无限防卫权是啥,我就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对,今天法院一定要判处黄兰死刑!”

  “律师果然没一个好东西,估计是想要用这种胡搅蛮缠的方法把罪名给赖掉!”

  “……”

  刘梅等人交头接耳,不断交流。

  越想越觉得张玮非常可恶。

  声音也越来越大。

  引来了法警的再次警告。

  而秦牧坐在旁听席的一角,听着她们的交流,无奈摇了摇头。

  其实。

  张玮的辩护,十分精彩。

  全程围绕无限辩护权,还提出了十几年前的经典判例,来作为佐证。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