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5章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应当判处有期徒刑,而被告方则认为他们的行为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交予交管所。”

  “接下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紧接着。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十分有效率的进行着。

  直接进入了下一步的举证、质证阶段。

  公诉人率先站了出来,列举出了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所犯的种种犯罪证据。

  诸如孙洛灵的轻伤鉴定证明,残疾证明,录音录像证明,监控证明,同学口供等等。

  这些证据……

  已经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从各个角度佐证他们的犯罪行为。

  几乎是无可抵赖。

  除此之外,公诉人还额外列举了她们五人在校期间的其他恶劣事迹。

  比如说成群结队,将一名男生打出了脑震荡,事后双方私聊,赔了一笔钱。

  放学的时候,经常敲诈、威胁同学,要求别人上交生活费。

  这些事情……

  有认证和物证,以及学校的监控可以证明。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乐依柔、计春春等五人在学校内组织黑恶犯罪系列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身心上的迫害,已经涉嫌了严重违规违纪,违反了我国相应法律。”

  公诉人深吸了一口气,沉声控诉道:“对她们而言,普通的惩罚,并不足以起到警醒和改造效果。”

  其实。

  在接到案子后,他们检察院就对此案进行了开会商讨。

  最终。

  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该破例的时候就应当破例。

  这种校园犯罪事件……

  若是不惩治,未来将屡禁不绝。

  乐依柔、计春春等人,根本不会意识到她们的错误,反而会变本加厉。

  继续欺负其他的学生们。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确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但那些被欺负的学生同样是未成年人。

  他们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迫害,同样有资格去追究这些施暴者的责任。

  “审判长,对方公诉人。”

  律师席上。

  这名律师再次站了出来,围绕自己的观点接着阐述:“刚才的证据里,有一点不对。”

  “我方并非故意将视频传播到各个群聊里的,只是因为一时手误,发错了群。”

  这个辩护点……

  是他们律政先锋律师事务所好几个律师一起讨论出来的。

  公诉人控诉的点,是她们故意发布孙洛灵的衣衫破烂,狼狈不堪视频,对孙洛灵的名誉以及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但……

  据他了解的是,乐依柔五人并没有这方面的想法。

  纯粹是转发错地方了。

  两者动机完全不同,也决定了犯罪性质的轻重不同。

  前者是无意之举。

  后者则是故意践踏他人的人格尊严,毁坏他人的名誉,后果相当严重。

  “你说她们不是故意转发的,有什么证据吗?”

  公诉人皱了皱眉头,直接反问了一句。

  在庭审期间。

  任何一方提出的主张,都需要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

  “据我所知,我方当事人当时已经发泄完毕,放孙洛灵回宿舍了。”

  这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抗辩道:“她们所作的事情,本不是什么光明正大,值得炫耀的事情,完全没必要将视频转发到其他群里炫耀。”

  “相反,这样反而会暴露她们对孙洛灵进行了霸凌的事,引来学校的注意。”

  “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也不会这么做吧?”

  他没有直接从证据角度出发,而是盘起了逻辑。

  这个事情属于动机问题。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里。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都需要就犯罪动机进行相应的推理。

  就比如说某人无意中将带颜色的视频分享到了家族群里,有多人浏览了该视频。

  涉嫌了传播xx物品罪。

  但他却辩解说,自己只是想转发给小号,无意中发错了。

  这种动机问题……

  就可以从逻辑上面进行推论,得出相应的结果。

  法律是严谨的。

  刑事审判更是需要严谨到每一步的细节。

  再比如。

  张三是货车司机,无意中帮人送了毒品到另一个城市。

  被警察发现了,但却辩解说他不知道货物里有毒品。

  原本。

  按照刑法,他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运送,不会构成犯罪。

  但经审讯,警方却发现跑一趟货3000元,可他这次却收了10000元。

  这就解释不清楚了。

  因此。

  刑法会将其定性为他知道货物有问题,属于犯罪共犯。

  有时候,并非狡辩就能否认动机的。

  而这个律师辩护的角度……

  则是从当事人的逻辑方面出发,试图将五人的下“心理伤害行为”降到最低。

  这是他们律所的张玮亲自指导下的辩护思路。

  若是成功的话,完全有机会争取到少管所的待遇。

  然而。

  公诉人却不慌不忙。

  站出来提醒道:“你提出的逻辑虽然没错,但不排除她们在发泄过后,发泄欲并未得到满足,故意将视频扩散出去。”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