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1章

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

  只有奴隶可以买卖,但良人禁止买卖,把良人变成奴隶,这是朝廷才有的权力,只有那些违法犯罪之人,达到一定程度后,朝廷才会将他们贬为奴隶,而一般人,都不能有这种资格。

  “再其次,刘三有何权力,把朝廷分授给他的露田拿来转租收租呢?这些田地是给他们自食其力的,不是拿来收租享受吃喝嫖赌的,对于刘三这种人这种行为,就应当收回他的露田,并将其长流边疆去屯田。”

  魏征劝道,“陛下,刘三固然不是什么好人,但也没有到需要流放的程度,这对他也是不公。”

  罗成依然很气愤,“刘三妻子听说是个不错的女子,勤劳节俭还孝顺,可偏偏碰到一个人渣丈夫,毁了一辈子,朕以为,朝廷应当立法保护这样的女子,比如说在大秦律婚姻条例之中,做出明确的律令,允许刘三妻子和这个刘三离婚,并有权获得一半的财产,包括刘家的所分的露田,和园宅地。”

  离婚其实早就有之,但一般情况下,离婚的条件很高,并不容易,尤其是女子想主动离婚更困难。

  一般女子若犯七出之条,便会被丈夫休妻,而被休的女子除了能带走自己的嫁妆,家中财产是没有半分处置权的。

  除非是那些名门贵族家的女子,才会有机会主动与丈夫和离。

  一般的女子又有谁能够和离呢,和离之后又能回到哪去?出嫁之后,娘家就不再是自己家,而离婚后,夫家又不是自己家了,就算能给她们分财产分田地,但她们以后却很难在当地继续生活下去的。

  魏征建议,“不如对刘三这种人加以惩戒,比如罚其劳役之类的。”他不赞成离婚,离婚了刘氏又能去哪,但他也确实反对典妻。

  “世上居然还有刘三这种无赖,真是好汉无好妻,赖汉占花枝,岂有此理。”

  “陛下,其实这典妻,就跟高利贷一样,就算朝廷禁止,可也有禁难止,只能说是稍稍抑制一点而已。”

  “不行,朕想想就来气,我看以刘三案为例,可以这样处置,比如让官府判刘三有罪,然后判他们二人离婚,再将刘妻由官府做媒许给王二为妻,刘三家的财产其妻分一半,对刘三处以流刑,流放边疆去屯田管制,看他还怎么无赖。”

  “那刘三的三个孩子呢?”

  “刘三还有族人没有,若是有族人,可以把孩子交给族人照管,然后将刘三的财产也交由其族人托管,待孩子成年后,再交还孩子。若是没有族人,或无人愿意接收孩子,也可考虑让刘妻带着孩子改嫁王家,由王家抚养照顾。实在不行,还可以由朝廷官府接手,送入孤儿院抚养。”

  罗成相信,若是放任不管,那其妻子这次被典了,说不定下次还要被卖,甚至将来他的儿女们都可能被他卖掉。

  “陛下,改嫁之事倒是个可行的办法。”魏征觉得这个处置还不错,王二既然愿意典妻,那就是找不到媳妇,租借他都肯,改嫁给他当然更加愿意的。

  “魏征,你马上给政事堂写封信,令相关衙门全国清查关于典妻的不法之事,对于典卖妻子之人,皆判令离婚,对于典妻之人,还要处以流刑,流放边疆去屯田管制。对于典买妻子之人,令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就此结为夫妻。”

  你既然要卖妻子,那就没资格再拥有这个女人。

  而对于典买妻子的典夫,朝廷干脆让这对临时夫妻结为夫妇。

  “当然,若是女子对典夫不满者,可判令这典婚无效,还其自由。”

  魏征对皇帝的办事效率是清楚的,当即便马上持手卷写书一封,让羽林郎快马送去大部队里的政事堂宰相们商议。

  “朕觉得我们的地方官吏队伍还是有所缺失啊,对于典妻和高利贷等民间违法之事,管理的还不够,朕以为,应当加强地方官吏队伍。尤其是乡里之间,如今的一县五乡,里有里正,可乡却无乡长和衙门,只是让诸里正轮流到乡里当值,这就很不足。”

  “陛下,当初隋初之时,也曾建议在乡级设立衙门和官员,可是全国一千余县,乡一级得有五六千个,哪怕一乡只派一个官员,那也得新增五六千啊,太多了。”魏征指出了实际困难。

  罗成想了想,要是每乡任命一个乡长,那确实可能得新增五六千个乡长,这些乡长究竟是官还是吏?要不要朝廷发薪,有了乡长后,是不是还得配吏员等等?

  “朕觉得可以在乡中恢复秦汉时亭的设置,改十里一亭为每一乡一亭,亭设亭长,负责乡里教化、户籍登记、税赋征缴、维持治安、捕盗辑贼、民事诉讼等。亭长下设巡检,负责治安,设典签,负责诉讼纠纷,设签书,负责户籍税赋,又设联防队长、民兵队长。”

  皇帝罗成认为皇权不下乡,导致了朝廷对乡村统治的缺失,才会出现许多无法管控的灰色地带。

  第970章 不破楼兰终不还

  秦汉之时,乡亭制度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地方机构。只不过乡是乡,亭是亭,这是两级机构。

  汉书: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

  乡有乡三老、里父老,助成乡里教化,乡里自治稳定地方。

  而亭,十里为一亭,秦汉之时亭设立十分广泛,但却主要负责的是地方治安。

  乡、里、亭,秦汉时的这三个乡里地方组织,各有侧重,甚至是互不统属的。罗成重设亭,但实际上却又与汉的亭不同。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