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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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会操盘下,国王和议会的权力至此已被重新洗牌,威廉与玛丽之所以戴得上英国王冠,即是以接受以下这些条件为前提。这份改写了宪法的文献名为《权利法案》。它是议会权利以及个人权利的综合体:

  个人权利: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教会人士曾向詹姆斯二世请愿,希望国王更改他的宗教政策,结果遭到詹姆斯惩罚)。

  人民不得被科以过高的保释金和罚金。

  人民有不遭受残酷与非常惩罚的自由。

  新教徒有携带武器的权利。

  陪审团成员不得由国王选派。

  以现代标准来看,这份文件对人权的保障颇为有限,但它是其后所有权利表述的奠基石。例如“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惩罚”这一条,美国甚至照章全收在它的《人权宣言》里。

  议会权利:

  国王必须定期召开国会会议。

  国王不得延宕或搁置法令(詹姆斯二世对不利于天主教的法令即百般推迟)。

  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税赋(詹姆斯二世和他之前的君主都是利用国王的威权征税)。

  没有国会同意,国王不得于和平时期设置常备军队(詹姆斯二世就设了一支)。

  国王不得自设法庭(詹姆斯二世曾经自设法庭以落实他对教会的掌控)。

  国王不得干涉国会议员的选举(詹姆斯二世曾经暗中运作,试图选出一个比较赞同他想法的议会)。

  国王不得干涉议会的言论自由;议员发表言论时不用担心会受到法律制裁(如今称为议会特权)。

  就这样,英国国会让自己成了宪政体制的一个常设单位。整个过程没有流一滴血,史称“光荣革命”。国君依然握有相当的权力:挑选首长、拟订政策、缔结条约、对外宣战。不过,由于国君只能在国会同意下得到税金,国君选出的行政首长必须获得国会的支持。久而久之,这条限制就衍生成这样的制度:表面上国家的执政者是君主或王室代表,但无分大小国事,他们都得听从各部会首长的建言,而这些首长必须向国会负责。这是英国现行的制度,所有跟着英国西敏寺萧规曹随的国家政府亦是如此。

  威廉与玛丽没有生儿育女。在他们之后,詹姆斯二世的另一个女儿,也就是玛丽的妹妹安妮女王继位,但她的小孩没有一个存活下来,因此议会必须决定下一任的王位

  第52节:第五章 有国王的民主,没国王的极权

  (8)

  詹姆斯一世

  查理一世(1649年被处死)

  克伦威尔代位时期

  查理二世

  (死前皈依罗马天主教)

  詹姆斯二世

  (公然信奉天主教;

  1688年被赶下王座)

  詹姆斯

  (为第二任笃信天主

  教的王后所生,从未

  即位)

  安妮

  (新教徒)

  玛丽

  (为第一任王后所

  生,新教徒)

  夫妻

  威廉三世

  继承人。多名斯图亚特王室后裔拥有名正言顺的继承权,但因为他们全都信奉天主教,国会因此完全不予考虑,最后选中了詹姆斯一世信奉新教的外孙女,汉诺威(Hanover)选帝侯夫人索菲娅(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成为王室的新血脉。但就在国会靠着运筹帷幄,终于得到了它心目中想要的君主之际,没想到索菲娅竟然早安妮女王数星期死去,于是由她不会说英语、多数时间都待在德国汉诺威的儿子乔治继承了王位。

  为了确保这位新教国王的地位,国会颁布了两项重要条款,迄今依然是英国宪制的一部分:

  1.英国国王必须信奉新教,必须是英国教会成员,且不能与天主教徒结婚。

  2.法院法官由英国国王指派,但唯有两院皆投票通过,才能撤除其职。

  这部《权利法案》为国会,也就是立法单位确立了它在政府体制里的强势、常设、独立的地位。法官的独立性也因此获得了保障,不再受任命他们的行政官——国王和他的诸相所左右。英国至此被底定为新教国度,而新教,被视为是自由人权的保证书。

  新教教义从一开始便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因为它干冒教皇和主教的权威,提升了个人的意识和地位。在英国,它与自由的关系更是密不可分,因为英国的敌人——法国和西班牙的专制君主都是天主教徒,而那些试图架空议会的英国国王不是信奉天主教就是对天主教手软之辈。保存国会与保存新教信仰合而为一,成了殊途同归的新教志业。

  国会的组成分子,亦即英国的贵族和土地士绅阶级,就这样建立起一个自由国家的制度面,但它的思维并不全然是出于追求自由的,因为它是奠基于对天主教的敌视,不是因为推崇自由原则才走到了这个局面。

  国会总是宣称,它只是要保存古来就被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国会成员是且战且走,在与王室的长期抗争中才想出如何制止那些动心起念、意图在这块土地上推行专制的国王:国王一定得召开国会会议,没有国会同意他无法征税,且法庭绝不能被国王左右。直到胜利在握,这几个大原则才变得清晰鲜明。

  ? 看完《政府论》,美法搞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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